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新《公司法》下的风险与防控
来源:2014年第13期 作者:陈启鸿 点击:
次
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于2月7日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已完成修订并陆续公布。本次改革在大幅降低企业设立门槛的同时,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自我约束要更严,自我管控要到位。企业有必要加强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公司治理及内部工商管理工作。一、《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取消非现金出资不得大于30%的限制。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
- 上一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研究
- 下一篇:优化河南省财政支出结构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