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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基础研究——以人性化法治社会的构

来源:2014年第14期 作者:刘紫微 点击: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法治的主体是人,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实现的是人的价值。法治是人的存在的一个维度,从而也构成人的生存样式的一方面。建设法治社会,人性的假设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逻辑起点。法治作为一种人化的道德需要和制度安排要求其充满人文关怀。法律不但要体现人性,而且要在保护人性的过程中完善人性,使人从单纯的对象和客体的角色变成真正的社会主体,成为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的自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才能构建一个人性化的法治社会。一、人性与人性化人性实质上是人在其活动过程中作为整体所表现出来的与其他动物所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主要指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身的三种关系中,作为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有意识的存在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人性的系统结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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