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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
来源:2014年第15期 作者:何学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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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之一便是查获犯罪嫌疑人并且依靠侦查阶段所获取诉讼证据对其定罪量刑。现场勘查作为大多数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的开端及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证据的获得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现场、现场勘查、证据、诉讼证据释义在探讨现场勘查与诉讼证据的关系之前,有必要从学理的角度对现场、现场勘查、证据、诉讼证据这四个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现场,也被称之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或者其他物证的场所。但“犯罪现场”——这种提法在学理上有欠妥之处。因为在侦查实践中,进行现场勘查之初我们并不能确定是否真的发生了犯罪,而是要通过现场勘查工作首先来查明事件的性质。经勘查,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再立案侦查。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认定某人有罪,即不能在这时把现场称之为犯罪现场。所以使用犯罪现场这一提法是欠妥的,而相较而言称之为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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