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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双轨制保护的制度价值

来源:2014年第11期 作者:吴涛 点击:

目前,在知识产权的三大体系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专利权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相比较于其他两种权利,专利行政保护的力度却是最弱,对于专利行政保护的“去留之争”也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专利行政保护与国际惯例不符,不利于与国际接轨;TRIPs协议明确规定专利权是一种私权,故行政权不宜干预;随着我国司法保护的不断完善,行政保护能够发挥的空间将会失去等。又有学者认为: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轻言放弃;尽管TRIPs协议规定专利权为私权,但那种认为专利权纯属私法关系,完全无需政府干预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行政保护仍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取消,必将降低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导致专利保护的弱化等。应该说各派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国情,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这样双轨制保护体系增强了对权利人利益切实的保障,同时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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