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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探究
来源:2014年第11期 作者:郑楠 王志萍 韦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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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存在的问题1.中期、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布的信息应当符合时效性要求,披露信息和交付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向证监会报送;第15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完成,并向证监会报送;第18条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证监会做出报告;同时,应按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向该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只是将60日、120日的期限分别改为2个月和4个月。这些规定确立了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只有符合上述时间期限的规定才算得上及时。年度报告的披露时滞为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时间超过每年第一天的天数,且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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