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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与权力边界
来源:2014年第12期 作者:仇晓光 马晨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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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检察监督在民事检察制度中的位置1.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民事检察制度也随之产生。在最早的法律中仅规定了检察机关能够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到民事诉讼中。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为民事检察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其中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当民事检察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时。我国于1978年重新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时也恢复了检察院的民事检察职能。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定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和参与诉讼以及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如何进行审理做出了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为我国被中断的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随后,全国各地各级的检察机关也开始建立民事检察的专门机构,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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