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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来源:2014年第15期 作者:舒萌萌 点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狭义的说也就是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常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但因果关系并非是一种客观存在、能够被规范的定义的关系,而更多地是依靠主观上的判断,所以其关系具有争议性和复杂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因果关系的明确的解释,台湾现行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力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责任要有故意或过失地主观因素,且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各学界与实践都有不同的说法,而较为普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德国弗莱堡大学的一位生理学家运用数学上的可能性与社会学的统计方法,解释客观事件发生的可能可作为因果关系的重要要素。相当因果关系的构成有两项:一为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其二为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危害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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