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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探析
来源:2014年第17期 作者:李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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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首次明确设立救助基金。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交强险条例》第24、25和26条对救助基金首次作了原则性规定。2009年五部委联合发布《试行办法》,随后,福建、厦门、江苏等省市出台相关办法,实施救助基金制度。一、救助基金性质界定救助基金属社会救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与侵权责任、责任保险等救济方式协调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实为交强险制度的补充,以给交通事故受害人全方位、无漏洞的救济,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能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带有强烈的人权属性,是一项十分重要保障制度。二、比较中的救助基金1.管理机构不统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国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救助基金的决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手上。在国外,基金一般由官方和非官方共同管理,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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