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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制度述评
来源:2011年第02期 作者:林音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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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是美国环境法上的特色,其赋予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目的不在于追求个案的救济,而在于揭发受管制者违反环境保护的义务,并督促主管机关为一定的法定作为。美国公民诉讼条款存在于许多主要的环境保护法中,虽然其中规定的内容有些不同,但是实质内涵上相差无几,以下仅就环境保护法规上有关公民诉讼的一般性规定并参酌美国司法实务上的判例作一简单的制度介绍与评述。一、管辖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法规,公民诉讼原则上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是违法事实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对于环境保护署(EPA)所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如果该行政决定影响及于全国,专属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管辖;反之,如果仅适用于某一区域,则可由其他适当的巡回上诉法院管辖。[1]二、原告适格尽管公民诉讼具有浓厚的公益色彩,但并不意味任何人均可打着维护公益的旗帜提起诉讼,原告仍须主张其自身的损害,且该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并可藉由其所提出的主张加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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