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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中的侵权认定标准重塑
来源:2011年第06期 作者:李仪 王贻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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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侵权认定标准的界说(一)人文主义法学视角中的侵权认定标准哲学意义上的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的性征所做的统一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则是对这一类行为性质与特征的抽象概括。而按照古今学者的主流观点,侵权认定标准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衡量权利人与行为人利益并调和两种利益冲突的结果。譬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当利益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正常配置状态被违法行为破坏时,行为人就应当作出赔偿;[1]罗尔斯则阐述道,人们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利益在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配置得是否不合理从而有违公平;[2]而J.奥斯丁、H.凯尔森等学者也提出过类似观点。[3]兴起于十五、六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主张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等价值予以承认同时对人性加以终极关怀,该学派的主张在现今正被越来越多国家与地区中的立法者与裁判者所接受。[4]在认定侵权的问题上,人文主义法学家主张具体考虑并回应权利人与行为人的利益诉求,虽然保护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无疑是侵权法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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