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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来源:2011年第08期 作者:李利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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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门设立妨害司法罪,一方面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犯罪情形出现,诸多法条在适用上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司法公正将难以实现。笔者拟从整体上对妨害司法罪进行探讨,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几点立法完善意见。一、妨害司法罪的立法缺陷(一)妨害司法罪在分则中的归位不科学妨害司法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无疑应归类于国家法益中,但现行刑法将其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社会法益,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刑法按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原则。另外,犯罪行为侵害国家利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远高于对个人法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分则中的某些罪名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却规定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这与我国集体主义价值观中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相背离。(二)妨害司法罪罪名体系不完备1、有些罪名严重侵害司法秩序未包括在体系内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