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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以电信

来源:2011年第18期 作者:刘欢 赵朝亮 点击:

一、案例简析据2009年7月13日《法制日报》载:湖南邵阳电信公司在欠费用户下落不明、经过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将部分拖欠话费电信用户的个人相关欠费信息,公开发布在网站上。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湖南邵阳电信公司对此的解释“: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这种差强人意的解释让很多被曝光的客户无法接受,个别客户欲与电信公司对簿公堂。我们知道,客户姓名以及他的其他信息资料等个人信息属于他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属于隐私权的客体,是人身权的范畴。邵阳电信和不诚信客户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不及时缴纳话费是确实存在着违约的情形,但是曝光不诚信客户姓名,也就是曝光客户的隐私,这种责任承担的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邵阳电信的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所以一方面,电信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电信欠费用户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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