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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姚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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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而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集体提起的民事诉讼活动。[1]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关问题作一重新的诠释。一、对国家财产的再认识(一)国家财产的内涵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对于集体财产,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较易辨别与操作。但是国家财产,因其所涵盖内容过于广泛,不仅包括国家直接所有的公共财产,如土地等,也包括国有企依法占有、使用的财产,还包括由政府决定生产、直接控制的公共性极强的公共产品。《刑事诉讼法》第77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对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使得在实际办案中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的理解,往往仅局限在“国有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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