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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理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钱云灿 点击:

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必然涉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理。处理是侦查活动监督“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目前现行法律中最空泛、最薄弱的环节。从国外来看,由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有诉追罢免权,实现了对侦查活动的指挥和控制。我国检察制度虽不同于国外,但基于刑事诉讼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检察机关必须做好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理工作,实现对侦查活动强有力的监督。一、处理的对象处理的对象,即侦查活动监督的客体,是指侦查活动中具体的人和事。侦查活动监督处理的对象有如下特点:一是处理的对象既可能是具有侦查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具体的案件或事由。首先,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职责,侦查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在执法中一旦实施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应分别由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承担,相应的处理也应分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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