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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来源:2010年第08期 作者:段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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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法遭遇危机的历史侵权责任曾经是解决事故问题的最主要的社会机制。传统理论认为,侵权责任的两个基本功能是赔偿和预防。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人们借助于侵权责任的这两个功能大致满足了应付事故的两个基本需要,即补偿事故受害者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工业机械操作、交通运输方式、以及其他与现代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的活动而引发的死亡、残疾、及财产损失等达到的让人震惊的程度,使侵权责任逐渐暴露出它在解决事故上的局限。19世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成熟时期,此时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责任的后果是损失从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的转移,通常是从遭受侵害的一方向造成侵害的一方的转移;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赔偿、预防、威慑和教育;赔偿遵循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的原则。然而,当工业事故被引入侵权行为法领域之后,在大量的事故面前,传统的侵权行为法显得束手无策。在过错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