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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2010年第10期 作者:林一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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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缺陷作为新生事物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彰显其制度优势,但处于萌芽阶段的该制度,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如果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是检察机关的附属品,就存在以下关系上的错位、逻辑上的悖论。1.人民监督员权力授予上的问题。“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图力避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的依附性,想建成一种名副其实的体外监督,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解除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决定,但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条件、人数、发证等仍是检察机关确定,难免有‘自己请人监督自己’之嫌”[1]。“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罢免监督者的权力,其做法有欠科学性”[2]。检察院自己授权一些人监督自己,缺少社会公信力,公信力是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和保障,公信力的缺乏大大减弱了制度的执行力;另外,授权没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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