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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探讨

来源:2010年第10期 作者:曾国真 点击: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人的社会化角度看,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浅,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思想上不稳定,从而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少、人格可塑性强、罪过易改性大的特点。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在行使控诉职能过程中,以实施保护性管训处分为原则,力争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刑事诉讼更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这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运用,可以说是较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项特有的起诉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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