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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冲突理论评析

来源:2010年第10期 作者:罗凤梅 点击:

在西方犯罪学发展过程中,存在共意论与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范型。这种划分模式由犯罪学家吉伯斯率先提出,并为大多数西方犯罪学家所采纳。共意论与冲突论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二者对社会和犯罪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这种本体性认识,成为两种犯罪学理论范型各自赖以建立的基本假设和出发点。一、两种犯罪学理论范型:共意论与冲突论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着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合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作为正式社会控制形式之一的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责罚的社会共意。[1]法国人迪尔凯姆的失范论便是一种典型的共意论。冲突论认为,社会内部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共同利益和共意,作为正式社会控制形式之一的法律是社会群体利益冲突和权利冲突的产物,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的体现,犯罪不是侵犯社会共同利益和受社会普遍责罚的行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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