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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立法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邓菊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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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立法检讨1979年《刑法》第11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列举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逃跑,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同时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当出现“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的按过失杀人罪处理,有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使法官具有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是不利于司法的相对统一和协调的。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作出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而,由于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位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吻合,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更大纷争。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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