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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来源:2009年第04期 作者:张璜 点击:

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期望与要求。现代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对于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最重要手段之一的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实践,也是一种首当其冲的标准。因此,以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刑事诉讼理念的一种标准和追求,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的救济和保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奠基和构架来说尤为重要。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而所谓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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