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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实质解释论的提倡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王园 刘夏 点击:

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总会遭遇难以完全适用的具体案件,故而会被实施者进行解释,以求判决之合理。“一个刑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总是首先通过法官的解释,才会在确定无疑的意义上‘被确定’”。那么,刑法规范的解释运用,究竟应当从形式的角度还是从实质的角度进行?笔者将从刑法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学术之争入手,对这两种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刑法规范的解释运用,是从形式的角度还是从实质的角度进行?这既是一个刑法的基本立场问题,也是刑法方法论的路径问题。争论源起于近些年来在日本刑法学界形成的“形式的犯罪论”和“实质的犯罪论”的学说对立。自现行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我国刑法学界也基本形成了上述两大基本立场。(一)形式解释论形式犯罪论者主张“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形式的判断”。即严格尊重和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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