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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研究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刘峰 孔娜 点击:

一、恶意串通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些学者把恶意串通行为定义为行为人故意与他人串通一气,为直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自己获得好处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以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为目的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指行为人之间相互串通,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故意为之,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二、我国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规定及分析首先体现在保证合同中,合同三方中任意两方故意合谋,相互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既包括合同的第三方也包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二是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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