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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企业的社会权保障责任

来源:2009年第12期 作者:张静 点击:

一、私人企业与社会权社会权在宪法上通常是个人要求国家提供直接的实体性的必要的积极作为的权利,又称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20世纪以来,社会权的保障责任一直由国家承担,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各种行为体经济力量的日益强大,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负担日益加重。单凭国家已不能很好地保障社会权的实现。这种情况为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社会权保障提供了可能,包括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宗教、社会家庭等组织,其中私营企业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组织体。二、国外企业的社会权责任发展历史1929年通用公司经理便在一次讲话中首次提到公司社会责任观念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以体现社会正义的章程修改的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则集中体现在公司对所谓非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自1983年底,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创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时要考虑股东以外之团体利益,截至1996年总计有25个州定立有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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