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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中的传播权问题分析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刘菁 徐智新 点击:

一、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自1992年起,国际奥委会再次明确转播权的权力所属,取消奥运会组委会在谈判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的部分权力,使奥运会承办权和销售电视转播权分离,国际奥委会在电视转播权的销售谈判和收入分配中掌握了更大的自主权。国际奥委会在1995年10月的执委会上确定了新的分成比例:49%归赛事组委会,51%归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真正成为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主体。二、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有关规定及对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思考最新出版的《宪章》第2章第11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权利。该款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拥有其中有关的全部权利,特别是(而且没有限制地)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广播电视和复制的权利”。第3章第28条阐述了国际奥委会经费来源:“它从出让包括电视转播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以及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来集资”。《宪章》的规定为获得高额电视转播费奠定了基础。三、奥运会的新媒体传播涉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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