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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者利益保护论
来源:2009年第22期 作者:张晓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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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交强险”的实际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界定《条例》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由此可见,我国“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我国将本车人员(乘客)排除在受害人之外,虽然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但由于其是自愿性质的商业保险,这与机动车强制保险分散社会风险,保护因机动车运行风险导致的受害人损害的宗旨相违背。《条例》将被保险车上的人员均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实际上对“第三者”作了狭义的规定,这对包括客运车辆乘客在内的所有因车祸而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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