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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认定
来源:2009年第22期 作者:朱涵 赵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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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内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虽然经过长时间的立法讨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是基于迫切的社会需要而迅速通过的,其中的某些规范涉及国家多个机关。因而我们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妥协。其中虽然不乏亮点,但也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法律解释。一、关于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法》将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予以适用,而《合同法》对合同条款规定不明时的质量标准补充性规范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样一来,《食品安全法》与《合同法》对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的适用就可能发生冲突,地方标准究竟应该在没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时作为“通常标准”适用,还是从属于国家标准先于行业标准予以适用?笔者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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