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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行刑罚轻缓化的适用途径及犯罪类

来源:2007年第05期 作者:吴海燕 林惠玲 点击:

纵观中西方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无论在任何类型的国家,从古至今,刑罚都是沿着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这一路径不断向前发展的,这可谓是一条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规律。直到现在,这条规律仍然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整个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仍然是轻缓化、人道化、开放化。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优劣的重要标尺。在我国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传统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推行我国刑罚适用的宽和与轻缓,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界定刑罚轻缓化,意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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