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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招股书披露所承担的职责

来源:2014年第07期 作者:郑欣欣 点击:

一按照《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对招股书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上市规则》强制性要求每名董事必须按照严谨格式,在招股书中做出书面声明,确认其已经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确认其所知所信,确认招股书所载资料无任何足以误导陈述的遗漏事项,郑重声明其原意就招股书内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声明,发行人的每名董事都需要与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各签署一份责任函,确认该董事对于招股书及相关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存在不真实的陈述,董事可能面临因违反保证或声明而导致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的诉讼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应对进行了如下设计:1、违约责任鉴于招股书构成了公司与股份认购人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其中存在不真实陈述,那么股份认购人则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通常,董事不会对此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董事允许招股书中做出失实陈述,可能会构成董事对公司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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