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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制度的思考

来源:2014年第17期 作者:赵栋奎 点击: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含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将金融衍生产品定义为:“金融市场上一系列自身价值依赖于标的的资产价格变动和合约的总称。”二、现存问题1.立法取向限制多此方面禁止、限制性的规范居多,支持、鼓励性的规范较少。这是因为我国的监管当局对待金融衍生产品的态度是小心谨慎的,在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之初的政策是严禁投机,与其有关的绝大部分法规也是以禁止、限制性规范为主。2.立法的层级效力差此方面层次低,效力差。中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制建设主要是行政规章和部门立法,造成的弊端有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效力差。中国现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规范散见于监管部门的各种通知办法当中,发布形式多以通知、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且文件一般局限于发文的形式,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削弱了监管力度,影响了监管效果,损害了衍生市场交易的严肃性。第二,协调性差。自从允许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以来,我国一直缺乏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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