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荟萃

拍卖过程中法律关系研究

来源:2013年第02期 作者:汤炎非 点击:

拍卖公司在拍卖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从事拍卖实际工作的大多认为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这种观点反映在大多数拍卖公司的业务规则中;殷少平(2006)、李海龙(2012)等认为是行纪关系;刘君贤(2011)等则认为是居间关系。根据《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拍卖活动的规定,对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条文,笔者谈谈对拍卖人法律地位的一些看法。一、从拍卖过程中的“名义”和对委托人、买受人身份保密分析,不能得出拍卖人是行纪人的结论1.对拍卖过程中的“名义”进行分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拍卖活动中,一般是以拍卖人自己的名义发布拍卖公告、召开拍卖会、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从形式上看,拍卖活动具有行纪特征。这也是认为拍卖人和委托人是行纪关系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委托合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