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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创建中的重要问题和选
来源:2013年第02期 作者:梁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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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理念的产物,它产生于西方,为近代中国所移植。1840年后,租界里兴起的律师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一些富有远见的学者和官员开始研究和倡导创建律师制度。20世纪初,在变法革新的激荡浪潮中,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应运而生。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和奏请试行的《大清刑事民事讼诉法草案》即引进了律师制度。但由于各地官员的强烈反对,该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尝试试行律师的建议也遭搁浅。然而,随着清廷预备宪政、官职改革和法制改革的全面展开,1910年2月清廷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和起草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均对律师代理和辩护职能作出规定。由于清廷覆灭在即,这三部法律或没有颁行,或没有真正施行,创建律师制度的活动也没有真正展开。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国民政府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对律师制度多有开创举动。1911年12月中旬,由原江苏巡抚程德全领导的苏州新政府首先展开律师考验作业,19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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