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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缺失及其改革方向
来源:2013年第06期 作者:唐丽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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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作为临时宪法文件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起草的过程中,最初对于迁徙自由的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最后还是在宪法中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内容[1]。如同其他的宪法条款一样,20世纪50年代,迁徙自由被虚化,并未真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实有权利。尤其是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实施之后,中国公民被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个部分,他们之间的前夕流通成为不可能;即使是在同类户口内部,人们也被固定于其所属的基层政权组织或单位,迁徙自由根本就不存在。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其他制度的变革,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二、现行户籍制度的缺失公民权利领域的“法不禁止即自由”本应成为法治社会中牢不可破的根本原则之一。若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宪法没有对公民迁徙自由作出限制,那么它就应当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考诸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迁徙自由并未在宪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