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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税费征收存在的

来源:2013年第28期 作者:李辉霞 点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民逐渐提高了对不动产财产权利的重视,进一步唤醒了民众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有关税费征收依据与征收标准的关注。因此,主要研究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一开始的随意与无所谓,到有一定的认识,以及到现在的敢于提出疑问,民众的重视和关注也对税务部门及代征部门的税费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自己所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税费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1.税费征收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存在缴交时机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此项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在土地使用权交易登记部门登记前应当先缴交契税。根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5月22日第1次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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