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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以齐鲁证
来源:2013年第33期 作者:贾若如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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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诉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诉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富兴);原审第三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兴长)。2006年11月13日,湖南富兴与齐鲁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即日生效。约定将湖南富兴所持有的岳阳兴长(股票代码000819)社会法人股800万股转让给齐鲁证券,每股价格5.55元。协议对付款方式、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第三条对股票变更及过户前后的相关权益约定如下:“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得以履行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拟转让股份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孳息等权益归乙方(齐鲁证券)所有;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银行利息等收益归甲方(湖南富兴)所有。”后湖南富兴与齐鲁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齐鲁证券依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的对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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