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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

来源:2012年第08期 作者:侯继虎 点击:

本文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专指2000年3月15日《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派出,对其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其与公司法中设定的三权分立制的监事会截然不同。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检讨尽管《暂行条例》以及相应暂行办法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寻觅到了加强国有企业微观监管、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出路,但由于其本身制度设计的欠缺以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使之制度重构成为必然。(一)外派监事官员化的问题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监事分别“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作为兼职监事的职工代表则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上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见监事会并不是完全的企业内部法人机构,具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而《暂行条例》对监督权的具体可操作程度低,未建立具体行使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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