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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手船买卖中卖方的无负担保障的义务兼论违
来源:2012年第10期 作者:程志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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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运业,由于种种因素的考量,航运公司并不一定都去建造新船,而是在国际市场上直接购进二手船,并投入经营,所以二手船买卖也非常活跃。但二手船买卖涉及的标的金额巨大,交易过程复杂,船舶潜伏着许多甚至连卖方也不全知悉的各种负担,买方要特别谨慎。为了规范二手船买卖,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多种二手船买卖合同的标准格式:日本格式(由日本航运交易所拟定);伦敦格式(由伦敦船舶经纪人协会拟定);挪威格式等,其中日本格式更倾向保护卖方的利益。目前,使用的最多的是挪威格式(Norwegian sale Form或简称NSF),是由挪威航运经纪人协会于1956年起草与拟定,并经过1966年、1983年、1987年、1994年的四次修改。[1](P1)这些不同时间的版本,几乎都包含了船舶买卖所涉及的主要条款,也大体平衡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只要双方共同挑选着一种版本,并就其中一些具体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谈判,达成共识,缩短了合同谈判的时间,促进了双赢。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着93年挪威格式,发生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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