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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融资合法性研究
来源:2012年第17期 作者:张志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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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国家金融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越来越困难,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时候,不惜使用利息30%,甚至更高的民间资金。不仅使企业背负了沉重的利息,而且往往不小心做成了非法集资,企业家身陷囵圄。但从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来看”,中国并不缺少资金,而是由于政府对金融的管制或者垄断、信用机制的缺失,造成资金的流通不顺畅。信用机制缺失造成一方面有大量的游资,另一方面企业又十分缺乏资金。那么如何在现有制度下,为资金的需求与供应双方设计提供一个互通的机制,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实现资金流通,使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使投资者能在信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获得投资回报?2006年1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公司表决权与分红权自由约定(注:《公司法》第15条、第35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9条),这些限制的取消,使公司作为组织载体能更灵活地进行经济活动。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投资主体的设置,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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