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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以惩治商业
来源:2011年第02期 作者:姚贝 刘敬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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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渊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日,控辩双方诉讼主体在有一方未到庭,通常是被诉方未到庭且不做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由民事缺席审判制度衍生而来。民事缺席审判制度初现雏形是在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的“法律诉讼程序”时期,诉讼争议焦点和审判人员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只要原告或者被告有一方不出庭审判程序就无法进行,这一时期还无所谓缺席审判制度。直到“非常诉讼程序”时期,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到民事纠纷的处理领域,审判权成为一种国家的专有权力且具有强制性,出庭应诉被看作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是对国家权力的尊重,不出庭意味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尤士丁尼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便可作出缺席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了‘缺席一方不得上诉’的原则。”[1]从缺席审判制度形成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它都被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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