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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合同的几个问题
来源:1996年第06期 作者:乔梦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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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法定形式和不履行法又定手续的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经济合7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 构,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 所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原则性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和不履行法定手续签订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如何确定:一种愈见认为,凡是不具备法定形式和不履行法定手续的经济合同绝对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原刃上有效,只是效力不完全而已。 对上述两种砚点,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从立法的角度看,经济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和不履行法定的手续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如果就法律论法律,不考虑目前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律知识不普及,公民法律盆识不强,合同形式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较多这一实际情况,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经济合同一律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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