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荟萃

论将楼盘“人防设施”改装“车库”等的合法运

来源:2011年第04期 作者:刘国华 帅学农 曾 点击:

案例:南昌某楼盘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的第五条“关于基础设施、小区公建的所有权”规定“地下车位……为出卖人出资建设,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均为出卖人所有,不随本次房地产买卖而转移权属。”目前该开发商已将建筑规划为人防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整体改装为“车库”,欲向全体业主高价出售、出租车位。问题有:1、开发商有无权依合同将“防空地下室”改装为车库、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2、“防空地下室”在“平时”转为民用的合法合理模式如何?一、产权归属界定与违法行为责任(一)产权归属界定开发商有无权根据以上合同条款,将“防空地下室”改装为车库、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呢?明显无权出售出租,即无权处分。其一、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48条楼盘“防空地下室”强制性规划,《物权法》第73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财产规定,以及《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年)》第13条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