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荟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之合理性

来源:2011年第04期 作者:石现明 点击:

申请仲裁地国法院撤销裁决和向执行地国法院主张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是对裁决不满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并行获得的两种司法救济,对于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和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其存在的合理性似乎不证自明。但笔者所亲历的一个案件暴露出现行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制度会使胜诉方遭遇两难困境,使得其实体权利无从保障和实现,该制度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值得检讨。一、案情简介2005年11月7日,云南某矿业公司(云南公司)以昆明某进出口公司(昆明公司)为代理人与英国一金属公司(英国公司)签订进口2500吨铜矿石的合同。合同详细规定了货物的质量及其检测、装运批次及期限、价款的确定与支付、合同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第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及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由2名仲裁员和1名公断人组成的仲裁庭按照英国法律仲裁,仲裁员和公断人应按照1996年的《英国仲裁法》指定,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仲裁程序应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