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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义务导致的券商侵权风
来源:2011年第06期 作者:张红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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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性规定以来,由最初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到目前的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其各项监管制度的改进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一定的成效。近期,正值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初步开展之际,创新业务市场本着先占先得的心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此项业务趋之若鹜。但需要引起监管当局充分重视的是,合规风险规避后,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可能导致侵权等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研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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