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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保
来源:1996年第07期 作者:董玉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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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以特定的劳动合同法律形式加以体现后,如何采取有力措施,使劳动关系健康的发展,它涉及国有企业的内部法律保护与政府对企业劳动关系应具有的外部法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 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内部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内部加强对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机构 由于企业行政是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所以,企业行政不能成为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机构是指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企业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作为独立于企业行政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既负有支持、维护以厂长(经理)为核心的企业行政所领导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责,也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及时协调,实际上对企业关系起着一个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将工会置于与企业行政相互对立的地位并要求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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