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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2011年第14期 作者:张宣红 点击:

引言互联网既是创新族创造财富的来源,也是精英和草根抒发精神的家园;与此同时,它还是另一部分人——犯罪分子作案的天堂。[1]毫无疑问,互联网与其它任何事物一样,是把双刃剑。自20世纪50年代起,人们开始把原本互相独立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集合起来,到60年代起美国国防部创建的第一个分组交换网后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开启了互联网时代。据联合国电信机构负责人哈马德·图埃1月26日发表的声明:截至2011年,全球互联网使用人数已突破20亿人[2]。我国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公布的《新发展新跨越新篇章“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一》中显示,2010年互联网上网人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4.3%[3]。网络拥有信息储量大,传播效率高,没有时空限制,资源共享便捷等等其他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优点,故网络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越来越多的文字,图片,音乐、动画等作品通过网络这个极受欢迎的平台发表与使用,于是许多关于网络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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