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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来源:2011年第18期 作者:孔健 点击:

我国《反垄断法》中,涉及行业协会的条文只有2条,即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的规定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可以看到,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已经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反垄断法有关该方面的规定过于粗线条,如行业协会具体是指哪些组织,行业协会哪些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以及其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研究。一、行业协会的界定及特点目前,我国法学界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并无明确统一的界定。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仅笼统地对社会团体作出了界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该《条例》并没有特别就行业协会予以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业性社团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机构,以其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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