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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我国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完善

来源:2011年第20期 作者:刘欢 刘红军 点击:

一、法律空白的填补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学理上也会称作为学生伤害事故。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侵权责任法》解读中提到“: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i。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民通意见》和《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ii。《解释》更一步规定了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司法解释的效力,我国《立法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权,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对这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解释和意见却是各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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