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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勤勉义务
来源:2010年第Z1期 作者:高俊学 刘伟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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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勤勉义务所针对的是董事在与公司利益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尽职的标准。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价值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已经由过去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实际上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机构,董事职权的日益扩张自然成为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英国的伯特兰·罗素说过这样一段话:董事会对于股东所拥有的权力,较之政治上的寡头统治集团对于个别的寡头政治统治者所拥有的权力通常要大得多。这就意味着作为少数人的董事拿着多数人(股东)的财产进行冒险,而大多数人无权对生产进程直接进行决定性的干预。这种无约束状况发展的结果,必然使公司权力行使民主制度形同虚设。因此,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健全董事行使职权的制衡机制,完善董事的义务,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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