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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逻辑分析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王勇 点击:

一部法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具体条文的规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在实际适用上应该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容易的。在我国,在法律的实际适用上,往往不仅时常出现歪曲理解法律条文本意的情况,而且还常常出现对法律条文的合乎逻辑的理解却导致违反立法者目的的情形。对此,不仅需要从法律文化上寻找原因,而且,也应当从立法的科学性上寻找缘由。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的合乎逻辑的分析,呼吁立法者科学立法、谨慎立法,使法律条文的表达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我国《公司法》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对此,至少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人们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5条文的规定旨在限制公司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1],然而,这一条的规定并不能明确地传递这一信息,因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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