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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存废与制度预防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韩笑梅 吴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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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钓鱼执法”的内涵“钓鱼执法”这一概念,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侦查机关针对毒品、制造假币等“无被害人的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钓鱼执法”是“诱惑侦查”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应用,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自己或指使他人故意营造出实施违法活动的有利环境,引诱他人实施违法活动,从而获得嫌疑人的违法证据的行为。但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暗访行为,虽然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都隐瞒了真实身份,但钓鱼执法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并且“钓钩”都主动实施了诱惑行为,而不是仅仅以一般公民的身份与被钓者进行交易。二、“钓鱼执法”的合法性辨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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