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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从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林国 余如锋 点击:

【案情】本案被告人陈静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陈静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于2006年1月4日又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属于刑罚的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1],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缓刑犯在缓刑期间犯新罪,理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缓刑意味着其社会危害大,更要体现从重的一面。而数罪并罚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其实质在于,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各个宣告刑与执行刑之间的关系。本案被告人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撤销拘役缓刑后理应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间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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